以实物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但投出的非现金资产分为“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两个内涵,且关注“控制权转移”这一根本特征。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 账面价值:核算企业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
2. 评估价值:核算企业以评估计提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会计处理
A公司以账面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投资于B公司,并收到100万元的现金。
1. A公司(投资方)的会计处理:(1)转出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100万贷:固定资产100万(2)评估入账: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评估价值)100万贷:固定资产清理(评估价值)100万(3)收益确认(假如A公司有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00万贷:投资收益100万
2. B公司(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100万贷:实收资本——A公司100万
四、注意事项
1. 会计制度及准则未明确说明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是否要评估计提,但是作为出资或出资非现金资产时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价值”作价或评估。评估价不具有唯一性,只要在双方认可的范围内即可。
2. 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确认其价值。A公司应到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凭此报告作价入股,并可依法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假如A公司未进行评估而直接作价入股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企业所得税。假如B公司未将该房产变更其计税基础,也未计提折旧,则在其转让时可能涉及偷逃税款问题。因为A公司当初是以账面原值入股的,而该房产在B公司并未作价与其注册资本同比例调整其计税基础,也未计提折旧,因此在其转让时按房产原值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不公。故B公司在取得房产后应按规定调整其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假如A公司当初以评估价值入股,则可避免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