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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2023-10-04 03: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分行公务车辆管理,结合太原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后勤部负责所有公务用车及司机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的调配、保养、加油、年检、保险、考核、交通安全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等。

第三条后勤科指定专人对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进行单车备案考核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使用分公司公务车辆,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车辆调度要遵循“先紧急、先缓行、先生产、后管理”的原则,同向调度,尽可能减少车辆使用频率。降低车辆费用。

第五条公务车辆使用实行调度制度。后勤部负责车辆的统一调配。车辆使用者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车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如遇安全救援或紧急救援等特殊情况,紧急出行无需填写调度单,但必须在完成用车后填写调度单并说明任务情况。下车前,司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公务出车登记表》(附件2),领取钥匙后下车。驾驶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确认车辆状况正常后,完成《公务出车登记表》(注明归还时间)并归还车钥匙。

第六条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分行必须安排车辆执勤,应对突发事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执勤车辆外,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并停放在固定地点(分基地庭院或集团公司停车场)。

第三章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分行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提前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附表3),经批准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第八条车辆修理、保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所列内容进行。维修完成后,须经相关车辆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验收车辆后方可结算费用。

第九条车辆定期保养周期和项目按照车辆说明书所列指标进行控制。

第 4 章燃料管理

第十条对于分公司检查用车辆,一辆车发给中国石化加油卡,加油一张卡。其他公务用车凭票定点加油(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不能开具加油票),可以使用现金加油,用车后司机会凭票报销并完成相关手续程序)。

第十一条 加油卡、燃油发票由后勤部门专人办理。加油后,驾驶员及时将加油数量和时间报告给车辆服务员,每月进行统计核算,作为燃油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的单项油耗根据车辆配置参数,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标准确定。物流部门每月计算一次,作为油耗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单车燃油消耗量超标10%以下的,驾驶人应当说明超标原因;油耗超标10%--20%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油耗超标的,对驾驶人给予批评教育。超过20%的,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第五章检验与保险

第十四条车辆检查由每辆车的驾驶员进行,并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保险种类每年缴纳一次。

第六章费用及结算

?项目是一致的。任何未经授权的维修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七条车辆燃油费用由后勤科根据计算费用每季度向加油站充值一次。现金加油可凭机票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按派出车辆实际行驶路线报销。

?过路费、停车费等

第七章车辆安全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市政府的一系列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后勤科每月定期召集司机召开交通安全会议,汇报当月交通安全工作,学习交通法规等安全知识。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根据年度主题开展警示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势。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公共车辆转作私人用途;不得将车辆借给外来人员;非公务人员不得搭乘;不得超员、超速、超载;不准疲劳驾驶;不得违规派送车辆。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应当保证所驾驶车辆状况良好、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务驾驶发生事故,经交警认定为驾驶员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应当说明情况并进行检查、批评教育,本人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必须书面检查,并停止当月表演。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违规使用车辆发生事故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附录

1。公务车调度单

2。公务车辆登记表

3。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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