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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细则

2023-09-29 22:25   

南京工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其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南京化工学院,是全国首批获得“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即“工程教育认证”)的大学之一也是“双一流”A类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部其他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章程教育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专业、艺术专业、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国家标准代码10291。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为准。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其中江浦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朴珠南路30号,丁家桥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路5号,虹桥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路5号。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年计划)的14所大学之一。是江苏省首批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之一。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推广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内部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考生质量等因素。结合学校近年来的招生计划编制,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了学校分省份、专业的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计划预留学校数量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中在线学生的不平衡情况。

第四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采用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按照所在省备案规则进行录取。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的招生制度。市)招生部门,并坚持德、智、体、美原则。招生工作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根据平行志愿提交批次,转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顺序自愿提交的批次,传输比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交付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将公开征集,剩余计划将调整至学生资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不存在等级差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数比较规则进行排序。仍相同的,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他省(自治区)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择优录取。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考生须符合本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其他省(区)普遍采用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其他类别录取。学校按照“成绩第一,继志向”的原则对入读项目的考生进行专业招生。专业计划未满时,对未达到专业志向、需进行专业调整并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新生入学的男女比例没有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积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不限制考生报考专业的外语科目,但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厅批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币种:人民币)收费:

文科专业5200元/生/学年,

理科专业5500元/生/学年,

工科专业5800元/生/学年,

医学专业6800元/生/学年,

艺术专业6800元/生/学年,

体育专业53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6400元/生/学年,

优势科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为每人/学年800-1500元(苏财综[2004]122号、苏资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学费按学年预缴,学年末结算,毕业时结算。具体费用及相关收费按照苏资费[2006]319号文件和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退费执行(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审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贷、补、补、减”多元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开辟“绿色通道”。拥有各类奖项、助学金100余项。为保障和鼓励学生成长成才,详情请参见我校本科生资助网站:http://m.apunkincardcompanyblog.com。

第二十七条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普珠南路30号

邮编:211816

招生微信公众号:njtechzb

招生咨询热线:025-58139090

招生传真:025-58139090

邮箱:support@m.apunkincardcompanyblog.com

招生督导电话:025-58139070

招生督导邮箱:support@m.apunkincardcompanyblog.com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m.apunkincardcompanyblog.com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和上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各媒体摘录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

第二十九条 我校此前的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负责招生事宜。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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