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化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于公司及工厂道路内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3。引用监管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劳动部第1995号〈16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术语和定义
4.1。机动车:是指经公安车辆部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
4.2。厂内机动车辆:指持有工厂牌照并仅限在厂区范围内行驶的汽车、叉车、吊车、铲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职责
5.1。保卫部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处理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并对驾驶员提出处理建议。
5.2。各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合格证和年检的收集并建立良好台账。
5.3。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台账。
5.4。安环部负责联系工厂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外部培训。
5.5。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以及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
5.6。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
6。控制系统
6.1。机动车管理
6.1.1。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人驾驶。
6.1.2。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无证车辆和病态车辆禁止行驶。
6.1.2.2。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信号装置应保持完整、灵敏、可靠。
6.1.2.3。车辆各部位不应有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
6.1.2.4。电瓶车的电气线路及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齐全、安全可靠。
6.1.3。各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检,保存相关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经整改、复检后方可使用。
6.1.4。车辆检修按《设备管理规定》进行。
6.1.5。外来单位机动车辆进厂必须经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工厂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按照限速标志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车,以确保公司员工的正常作业安全。
6.1.6。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厂区内行驶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6.1.7。机动车驾驶人工作时必须携带有效驾驶证或者复印件。您驾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允许的驾驶类型;禁止酒后驾驶。
6.1.8。驾驶员不得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零部件有故障的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他们有权拒绝遵守违反规定的命令。
6.1.9。上班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坚持“三检”。厂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仓库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
6.1.10。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饮食及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室内不允许再有人;不允许停车。
6.2。厂区道路管理。
6.2.1。在厂区进行道路施工的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
6.2.2。在厂区道路两侧植树、设置广告牌、过马路管道等,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干扰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6.3.1。若公司机动车辆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保卫部将代表公司协助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厂区内道路上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卫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厂内交通及进厂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厂区车辆有序停放,确保厂区交通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团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外协班组有责任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 基建部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的维护和规划,落实地下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
3.3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报告和组织工作。
3.4 综合部负责停车场位置、标志的设置,并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 安全部门负责人进厂进行安全检查。
3.6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 内容
4.1 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 可在厂外行驶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只有拥有驾驶执照的人才能独立驾驶车辆。
4.1.2 限制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市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出示该证。监察部门更新其徽章。可驾驶的车辆。
4.1.3 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除取得车辆驾驶证外,还应当取得起重机械驾驶员操作证。
4.1.4 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的人不得驾驶。
4.1.5 驾驶人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行驶。
4.1.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准驾驶与行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参加培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正式驾驶员指导。否则,他们不应该单独驾驶。
4.1.8 司机应穿着工作服,不得穿拖鞋驾驶。司机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佩戴安全帽。开车时你应该集中注意力。不得吸烟、饮食、与他人聊天或进行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休息时间不可以在车上睡觉,也不可以在驾驶室多坐人。
4.1.9 作业现场有吊装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 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司机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货情况。只有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相关装载规定后,车辆才能行驶。
4.1.11 如果车门和车厢板未正确关闭,则不应驾驶。
4.1.12 驾驶员在离车前应进行日常保养。
4.1.13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 驾驶员应小心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4.2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驾驶证核定的载重量。
4.2.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指定人员外,车内其他部位不得载人。
4.2.3 大型货车,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4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载重1000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车,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不允许超过车厢。载重1000公斤以下的小型货车、小型牵引挂车,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特殊情况下,车厢上必须悬挂明显警示牌、车辆前方必须有人引路、货物超限时货物栏杆不得遮挡车牌等安全措施,转向灯、刹车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 禁止携带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货物必须垫牢,防止倾斜和倒塌。负载必须平衡、稳定,绑扎牢固。货物必须以散装、粉状或液体形式装载。装载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泄漏到车外。
4.2.5 当负载长度不超过车厢后栏杆时,栏杆不允许放平或降低。
4.2.6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性质分类运输。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车携带,且瓶口必须朝向同一方向。氧气瓶不得与油类接触。种类。严禁在车上吸烟、携带火种。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出厂时必须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按要求在车辆上悬挂“危险品”标志。夏季,一定要做好防晒措施。车辆途中停车休息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市中心区域不允许停车,必须有专人看管。
4.2.7 电瓶车不得携带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 车辆在工厂行驶的安全要求
4.3.1 一切摩托车(含轻型摩托车)、出租车及无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厂区。
4.3.2 保卫部门根据办公性质对进厂车辆发放红、蓝两种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 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蓝色:临时办公用车,通行证背面印有工厂行驶安全须知。总经理室根据需要向贵宾车辆发放“贵宾通行证”。
4.3.3 厂区主干道、次干道、码头等作业场地车辆的行驶速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安全行驶速度,按限速标志控制。进入厂门和厂房内部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的地方,要“慢行,观望,一二三通”。叉车、自卸车、挂车等专用车辆的运行速度在一般道路上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专用车道(如坡道、工地、码头吊车轨道、 ETC。)。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援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的速度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施工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驶通道内不得停车。
4.3.4 除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外,非生产车辆禁止进入码头作业现场。其他特殊情况,上级机关、政府部门车辆进入现场须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颁发“贵宾通行证”。提前通知安监部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后放行。公司在办公楼广场、一区质保部楼下、船舶动力厂外、三区门口均设有停车场。航站楼前设有临时停车场,可供客人停车。非生产车辆。
4.3.5 车辆在人行横道上遇到行人时应减速并让行。
4.3.6 禁止吊挂物体行驶汽车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臂架收回,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 通勤巴士应按厂内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路线。严禁匆忙进出厂门。
4.3.8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的距离应根据车速、路面和天气情况随时制动、停车。
4.3.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检查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在工厂、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要有专人指挥。
4.3.10 如遇路面湿滑、冰雪、大雾等情况,所有车辆均按中远路行驶。
4.4车辆安全要求
4.4.1 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牌照和行驶证。车辆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
4.4.2 限制在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核发号牌、牌照。车牌不得盗用、涂改、伪造。厂内运行的车辆每年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设备动力部门检查一次。未通过检验的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4.4.3车辆应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 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 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过程中不得跑偏、振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 驱动传动装置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动作。
e) 车辆必须配备喇叭,喇叭必须清晰、灵敏。
f) 车辆必须配备各种照明装置,齐全有效,防护罩齐全,如刹车灯、转向灯、信号灯等。
g) 在汽车左右两侧和驾驶室内配备后视镜。
h) 如果有驾驶室,应在前挡风玻璃左右两侧安装灵敏雨刷。
i) 大货车前后桥之间或挂车前后车间应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 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车厢应整洁,无损坏、变形;吊钩应安全有效,行驶过程中不应有松动和异常响声。
k) 轮胎气压正常。
4.4.4 驾驶员每天开车前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不得带病驾驶。
4.5工厂道路安全要求
4.5.1厂区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宜大于8%。
4.5.2 跨道路架设的管道或其他构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米。
4.5.3 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路基稳定,坡度整齐,排水良好,照明设施齐全。
4.5.5 厂内道路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不得遮挡路灯和交通标志,不得妨碍车辆视距和行人通行。
4.5.6 路面宽度超过9米的道路应标出中心线,并实行车道分隔。
4.5.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厂区道路、干扰交通秩序。
4.5.8 任何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消防或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有明显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
4.5.9 任何单位(部门)在厂内开挖道路,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夜间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警示红灯。施工完成后,道路将立即恢复原状。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的状况,向施工队伍交代清楚,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若通道暂时受阻,应设置标志并请绕道。
4.6行人安全要求
4.6.1 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上通行;如果没有人行道,行人应从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走,不准在马路上玩耍。
4.6.2 行人需要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
4.6.3 行人在码头等生产场地行走时,应注意避让车辆,不得与车辆争抢。
4.6.4 行人不得在起重机运行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越过起重机运行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 骑行安全要求
4.7.1 自行车沿线行驶。经过路口时,缓慢行驶,并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后才能通过。
4.7.2 自行车不得载人。
4.7.3 使用自行车运载物品时,长度不得超过1米,宽度不得超过0.5米,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4.7.4 自行车必须有良好有效的后刹车,否则禁止使用。
4.7.5 自行车必须停放、存放在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停放。
4.8 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部门应对外来人员进厂进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他们要去哪里。需要前往码头现场登船的,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船上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将被拒绝进入。
4.9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4.9.1 停车场位置及允许车辆类别
办公楼前编号为 1 的中远海运办公车辆停车场位置禁止车辆入内 公司办公车辆、外部办公车辆(轿车、厢式货车等)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动驾驶车辆 2 南侧车队通勤班车、员工自动驾驶汽车、外部办公用车生产车辆 3 造船、电气车间南侧员工自动驾驶生产车辆 4 员工自动驾驶汽车、送货车辆、对外办公车辆和生产车辆(不含运输车间)。生产车辆出发 5 质检部办公楼北侧不准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 6 边检处不准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三区东堤岗哨临时停放生产车辆和员工自驾车辆 7 二区以东 除生产车辆外的生产车辆
4.9.2 停车场有固定车位。每辆车都根据其车牌号停放。新车必须向总务部申请停车位。外部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 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得占用停车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停车场的,须提前咨询总务部,并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乱停放车辆处100元罚款(车辆生产经营除外)。
4.9.5因生产或公司统筹需要取消车位的,主管部门须提前15天向总务部报告,并做好停车场的其他安排。
4.9.6 每个停车场都有一个专门的标志p。
5.0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并解释。
【第三部分】厂内运输作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规范厂内运输作业中司机及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道、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区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参考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定
GB4387-1994工业企业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 驾驶员安全要求
4.1 能在厂外行驶的汽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只有拥有驾驶执照的人才能独立驾驶车辆。
4.2 限制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驾驶证,并向管理部门出示该证。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换证。您只有在收到徽章或帽子补丁后才能驾驶车辆。
4.3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除取得车辆驾驶证外,还应当取得起重机械驾驶员操作证。
4.4 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驾驶。
4.5 驾驶人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行驶。驾驶人连续6个月至1年未从事驾驶工作(车辆管理工作除外),必须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考核;超过1年的,应当重新检查。
4.6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得驾驶与行驶证不符的车辆。
4.7 驾驶室内不允许再有人。
4.8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接受培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正式驾驶员指导。否则,他们不应该单独驾驶。
4.9 驾驶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服。他们不允许穿着拖鞋开车。司机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佩戴安全帽。
4.10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你应该集中注意力。不得吸烟、饮食、与他人聊天或进行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休息期间不允许您在车上睡觉。
4.11 作业现场有吊装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司机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只有装载牢固并符合相关装载规定后,车辆才能行驶。
4.13 如果车门和车厢板未正确关闭,则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在离车前应进行日常保养。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5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 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过驾驶执照上批准的装载量。
5.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指定人员外,车厢及其他部位不得载人。
5.3 车辆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携带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所运货物必须垫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必须平衡、稳定,捆扎必须牢固。装载散装、粉状或液体货物时,不得散落、散落。飞溅或泄漏到车外。携带不可拆卸货物数量超过规定时,须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指派专人押运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4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
5.5 载重1000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车,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
5.6 载重1000公斤以下的小型货车和小型牵引挂车,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
5.7 当货物长度不超过车厢后栏杆时,栏杆不允许放平或降低;超过长度时,货物栏杆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刹车灯、尾灯。
5.8 运输化学危险品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并根据危险品的特性、性质分类装运。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同车携带,瓶口必须朝同一方向,禁止与油类接触。严禁在车上吸烟、携带火种。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出厂时必须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按要求在车辆上悬挂“危险品”标志。夏季,一定要做好防晒措施。车辆途中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停车休息。不允许在市中心区域停车,必须有专人看管。
5.9 电瓶车不得携带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若挂车货物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必须在货物前端外侧设置灯光指示宽度,并在前方安排专人拖拉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采用平板车运输管片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整管片的重心。负载必须平衡、稳定,防止倾斜和倒塌。路段周围应设置宽度标志,并指定专人引导、指挥。
6 工厂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 无牌照车辆不得进入厂区。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 进厂车辆应由企业保卫部门管理,并告知厂内行车安全须知。
6.3 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在其他道路上,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场所一般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车辆进出厂区入口、工作区/车间入口、道路转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叉车、自卸车、挂车等专用车辆的运行速度在一般道路上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专用车道(如坡道、工地、码头起重机轨道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援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的速度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施工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驶通道内不得停车。
6.5 非施工车辆不得进入码头区域。
6.6 车辆在人行道上遇到行人时应减速并让行。
6.7 禁止吊挂物体行驶汽车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臂架收回,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 通勤公交车应按厂内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路线,不得冲进、冲出厂门。
6.9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的距离应根据车速、路面情况和天气情况随时制动停车。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检查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在工厂、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驾驶员侧车辆后方应有人指挥。 。
7 车辆安全要求
7.1 厂外行驶的车辆应当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牌照和行驶证。限制在厂内行驶的车辆,应当持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车牌不得盗用、涂改、伪造。
7.2 出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厂内运行的车辆每年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设备部门检验一次。未通过检验的车辆不得继续行驶。旅行。
7.3 车辆应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 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7.4.1 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 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过程中不得跑偏、振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 传动装置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动作。
7.4.5 车辆必须配备扬声器,且声音清晰、灵敏。
7.4.6 车辆必须配备各种照明装置,如刹车灯、转向灯、信号灯等,且齐全、有效,防护罩齐全。
7.4.7 在车辆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配备后视镜。
7.4.8 有驾驶室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左右两侧安装灵敏雨刷。
7.4.9 大货车前后桥之间或挂车前后车间应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 叉车、平板车必须配备警示喇叭和红色警示灯。
7.4.11 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漏气、漏油、漏水;车厢应整洁,无损坏、变形;吊钩应安全有效,行驶过程中不应有松动和异常响声。
7.4.12 轮胎无损坏,气压正常。
7.4.13 驾驶员每天开车前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不得带病驾驶。
7.4.14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火花捕捉器(阻火器)。
8 工厂道路安全要求
8.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宜大于8%。
8.2 架设在道路上方的管道或其他构筑物的最小净高距路面不应小于5米。分段运输道路上方架设管道或其他构筑物的,不得影响分段运输。
8.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它们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等必须满足“一目了然”的工程要求。
8.4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路基稳定,坡度整齐,排水良好,照明设施齐全。
8.5 厂内道路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和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能见度和人行通道。
8.6 路面宽度超过9米的道路应划定中心线,实行分道行驶。路面狭窄或车流量大、易发生拥堵的道路应尽可能采用单向交通。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厂区道路,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8.8 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必须向公司道路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道路宽度不应妨碍消防车、工程救援车、救护车等,允许特殊车辆通行。
8.9 任何单位(部门)在厂内开挖道路,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施工现场应有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成后,道路将立即恢复原状。
8.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区,道路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划分限制或者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通勤时段货运机动车应在出入口及人群密集路段停车。
9 行人安全要求
9.1如有人行通道,行人应从人行通道通行;如果没有人行通道,行人应从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走,不准在马路上玩耍。
9.2 行人需要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
9.3 行人在码头等生产场地行走时,应注意避让车辆,不得与车辆争抢。
9.4 行人不得在起重机运行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越过起重机运行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系统已制定:
1。新工人、代理实习生、厂内从事交通运输的实习生,进厂时应接受安全教育。他们应在指定老工人的领导下工作3至6个月。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作业。 。
2。工厂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都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考试,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的人员不得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3。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机动车在厂内设有不限速标志的主干道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工厂、仓库大门、装卸地磅、危险区域、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