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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检查实施细则 3篇

2023-09-28 12:06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幼儿园卫生检查实施细则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卫生检查实施细则·1

 

  为确保全园各处室、各班教室及室外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园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园风貌,结合目前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区域

  1、各班的教室、宿舍及室外卫生责任区。

  2、幼儿园分配的临时或突击性清扫区。

  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班教室要清扫三次(早晨、午饭后、下午),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每周一为全园大扫除日,以确保教室、卫生区及宿舍洁净无死角。

  3、临时突击性清扫任务的完成既要迅速更要高标准。

  三、清扫标准

  1、教室:地面、墙壁、黑板、门窗、用电设备、桌椅、讲台等室内所有的物品,清扫工具,室内布局均要做到整齐、整洁、表面干净,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污迹,无积灰蜘蛛网,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糖迹,无垃圾,否则每一项扣1分.

  2、宿舍:室内无蜘蛛网,墙壁、门窗、物品柜、桌椅(凳)等处无乱涂乱画痕迹,无积尘、室内无乱牵绳索,无乱挂衣物,乱沾乱贴,地面拖洗干净(含床下),无污水,无纸屑果皮;被褥折叠摆放整齐统一;日常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及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否则每一项扣1分.

  3、楼梯、走廊:楼梯、走廊地面要打扫干净;墙壁、室外护栏用抹布擦干净、天花板、墙角等无蜘蛛网; 及时倒垃圾。否则每一项扣1分。

  4、厕所:地面、便池旁无垃圾,墙面无乱涂乱画。否则每一项扣1分。

  5、室外卫生责任区:整洁、美观。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无积土、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废气物、无垃圾。

  五、通报表彰

  向全园通报各班卫生检查评比成绩。每月全园检查一次卫生,对于卫生最差的班级给予批评,连续三次卫生最差的班级,可获"卫生先进班级"称号,授发奖状。

  对在卫生检查评比工作中敢于大胆管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学校进行表彰。

  希望并相信,通过全校师生的积极努力,辛勤劳动换来的洁净幼儿园,将成为我们仇桥中学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幼儿园创建绿色幼儿园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幼儿园卫生检查实施细则·2

  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园各处室、各班教室及室外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园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园风貌,结合目前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卫生区域

  1、各班的教室、宿舍及室外卫生责任区。2、幼儿园分配的临时或突击性清扫区。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班教室要清扫三次(早晨、午饭后、下午),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2、每周一为全园大扫除日,以确保教室、卫生区及宿舍洁净无死角。3、临时突击性清扫任务的完成既要迅速更要高标准。三、清扫标准

  1、教室:地面、墙壁、黑板、门窗、用电设备、桌椅、讲台等室内所有的物品,清扫工具,室内布局均要做到整齐、整洁、表面干净,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污迹,无积灰蜘蛛网,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糖迹,无垃圾,否则每一项扣1分.

  2、宿舍:室内无蜘蛛网,墙壁、门窗、物品柜、桌椅(凳)等处无乱涂乱画痕迹,无积尘、室内无乱牵绳索,无乱挂衣物,乱沾乱贴,地面拖洗干净(含床下),无污水,无纸屑果皮;被褥折叠摆放整齐统一;日常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及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否则每一项扣1分.

  3、楼梯、走廊:楼梯、走廊地面要打扫干净;墙壁、室外护栏用抹布擦干净、天花板、墙角等无蜘蛛网;及时倒垃圾。否则每一项扣1分。

  4、厕所:地面、便池旁无垃圾,墙面无乱涂乱画。否则每一项扣1分。

  5、室外卫生责任区:整洁、美观。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无积土、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废气物、无垃圾。五、通报表彰

  向全园通报各班卫生检查评比成绩。每月全园检查一次卫生,对于卫生最差的班级给予批评,连续三次卫生最差的班级,可获“卫生先进班级”称号,授发奖状。

  对在卫生检查评比工作中敢于大胆管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学校进行表彰。

  希望并相信,通过全校师生的积极努力,辛勤劳动换来的洁净幼儿园,将成为我们仇桥中学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幼儿园创建绿色幼儿园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六、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

  年月日

  幼儿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措施

  1、每日晨检,发现有发热、皮疹的儿童,要立即要求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同时做好缺课儿童病因追查。晨检结果报告卫生室。

  2、发现患病儿童,立即去医院诊治,患病儿童不接触其他任何学生,痊愈两周后上课。

  3、立即对患病学生接触过的桌椅、体育器材等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教室、食堂、厕所等消毒处理。

  4、每天早晚校舍通风或消毒半小时。

  5、上一堂手足口病健康教育课,熟知防治知识和正确洗手方法。

  6、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饭前便后洗手,不接触患病儿童。7、在与患者接触后,触摸眼、口、鼻前,打喷嚏或咳嗽后,如厕后,戴口罩前及摘口罩后,接触公共设施如扶手、门柄、电梯按钮、公共电话后,从外面回家后,均需要立即洗手。洗手时肥皂液或洗手液在手上保持6秒钟以上。

  8、发现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发热伴皮疹的,应立即暂停工作。

  9、在幼儿园门口和班级门口张贴手足口病宣传画和宣传单,黑板报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10、每天用消毒液对幼儿园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11、每个儿童带给家长一张宣传单,带回家读给其家长听,让家长了解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12、在流行季节避免儿童或外来人员的往来或交流活动。

  幼儿园手足口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幼儿园传染病报告员:

  环境卫生消毒制度

  1、每天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2、教室经常保持通风,每节课后都要开窗通风。3、厕所要清洁通风,专人打扫并消毒。4、餐具每天进行蒸气消毒。

  幼儿园手足口病晨检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晨检、因病缺勤病追查与登记制度,坚持每天进行晨检指定工作认真负责、负责心强、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园医、卫生保健老师具体负责本单位手足口病晨检的技术检查指导、疫情报告工作,对儿童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负责指导儿童的健康晨检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1.晨检时间

  班主任要在每天第一节课前510分钟完成儿童的晨检,同时记录,当日上午10:00前报告校信息员。

  2.晨检内容

  晨检发现一发热、手、足、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可能还伴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包括仅表现为手、足、口、臀部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的儿童时,要立即通知其家长带领其医院诊治。当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手足口病病例时,要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当在同一宿舍或者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发热、皮疹等)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中心。

  3.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记录

  幼儿园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进行病因追查和记录。对符合晨检标准或医院已诊断为手足口病的,要列入晨检病等记报告表。

  幼儿园学生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

  幼儿园内的健康、安全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卫生预防措施。幼儿园的每日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事实证明,幼儿园是群体集聚的场所,一些群体性传染病的流行,往往是个体传染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幼儿园每天执行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入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1、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

  告后,应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2、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儿童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情况报告幼儿园信息员,并作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3、告知儿童因病缺课时要事先向班主任汇报请假,说明病因。

  4、班主任对边治疗边要求入园的儿童及家长要做好说服劝止工作,在家中治疗休息,在园期间如有不适,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在家就医的要将就医结论报告幼儿园,并实行传染病复学医学诊断报告制度。

  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

  1、开学初,利用新生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每周一次橱窗和二周一次黑板报向教师、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3、班内每月一次向幼儿传授针对性较强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切实增强幼儿的卫生防病意识;教育幼儿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对工作人员,尤其是食堂工作人员、保育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的专题讲座。增强他们的卫生防病意识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5、每月,保健老师对部分漏种、补种疫苗的幼儿进行通知,让家长知道接种的好处,并配合镇防疫站接种疫苗和登记。

  手足口病消毒制度

  预防手足口病(EV71感染)常用消毒方法

  1、灭蚊蝇:可用5%氯氰菊酯(奋斗呐)、2.5%溴氰菊酯或其他杀虫剂,按说明书使用。2、饮用水:用1-3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如漂白粉、优氯净等作用30分钟。3、垃圾: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作用120分钟。

  4、生活用具、书籍、玩具、交通工具: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或用0.3%过氧乙酸作用60分钟,或用紫外线灯直接照射30分钟。

  5、食、饮具:用2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30分钟。6、生活污水:用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7、人畜粪便:可采用高温堆肥等方式无害化处理;也可用生石灰以1:1的比例与其搅拌均匀消毒。

  8、盛放排泄物的容器: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9、患者衣、被单:煮沸20分钟或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10、厕所或其他污染地面、墙: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消毒。用量200毫升/平方米;旱厕也可用生石灰覆盖。

  幼儿园卫生检查实施细则·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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